法律終於勝利―湯銘哲校長給全體東海人的信

法律終於勝利湯銘哲校長給全體東海人的信


 


 


 各位老師,各位同事,各位校友,各位東海人: 


 


 


     歷經了將近一年的法庭訴訟,台中地方法院終於頒下判決,董事會去年2月對我做的解聘決議不合法,因而是無效的。我仍然是東海大學校長(我一直都是,只是暫時不能執行職務)。但是,使我不能執行校長職務的假處分令,要確定對方不上訴後,才會失效,但屆時我的校長任期已經滿了。


 


 


     去年2月,董事會通過解聘決議後,教育部立即覆函不准,因為沒有合法的解聘理由。董事會竟不服從,堅持訴訟,甚至竟還對教育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,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控告教育部。同時在校內校外發起圍剿我的文宣大潮,攪得滿天烏雲,昏天黑地,校園擾攘不安,險些造成校內分裂。6月裡董事會用了一個巧妙偷襲手段,向地方法院聲請了一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,命我在訴訟未定讞前,也就是法院未決定誰有理誰無理前,雖仍為校長,但暫時不能執行校長職務。這是為什麼我在6月不得不暫離校長職務的原因。可是董事會竟公然對校內校外誤導大家認為,大局已定,董事會已經勝訴。


 


 


     現在這才是真正的判決,法院判斷、決定了誰有理誰無理,誰對誰錯。1/20的判決使我們看清了,董事會解聘我自始就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,只是為了要解聘我才去找出來的一些不能成立的、「莫須有」的理由。正如董事會過去一年在法庭內法庭外對我所做的諸多指控和誣衊,其根源都是「欲加之罪」。 


 


 


     這個判決在法律上確立了,學校與公司不同,私立學校董事會不是校長的老闆。董事會必須尊重校長的法定職權才能行使職權。董事會無足夠之重大正當理由,不能在任期中解聘校長。完全不是像東海董事會說的,老闆解聘職員,原則上不需甚麼理由。依教育法令,一般私立學校都如此了。私立大學,更須依大學法:大學自主(對董事會自主),校長地位崇隆,董事會只能監督、考核,不能干涉校務,當然更不能隨意解聘校長了。 


 


 


     其實,東海校長的任期真的很短,只有三年(大多數大學為四年)。董事會握有續聘不續聘的絕大權力。董事會不喜歡校長,期滿不續聘就得了。令人不解的是,為什麼在去年2月,我任期已僅剩不到一年了,還一定要將我解聘。遭教育部不准,一般稍有常識和正常判斷的人都知道應該就算了。竟還要冒對東海的極大不利情況與風險,公然和教育部硬槓上。若只為了僅剩幾個月的校長任期值得犧牲和教育部的關係嗎?這些完全出乎常理常情的舉措,是誰做的決定呢?是為了甚麼呢? 


 


 


     真正的原因,在於董事會極大的不安全感。大家都熟知,董事會長年地違法濫權、涉入校務,甚至於校內工程直接由董事主持發包。東海董事會長年由少數董事把持,東海近二十年的積弱不振,每況愈下,大家已有大致的共識,其責在董事會。近年來,尤其自前年、去年,要求董事會改革的呼聲,一天天高漲,已漸到董事會承受不住的地步。為了續位保權,董事會於是決定,拔除敢向董事會的絕對權力提出抗議的校長:董事會的校內威權絕不容挑戰,否則「後患無窮」。同時,又可藉著擴大運動,轉移校內校外焦點,自「董事會必須改革」轉移至「湯校長不適任,必須去職」。這為了自保的困獸之鬥,才是董事會完全在常理之外的舉動的原因。 


 


 


     但是,沒有道理的事,不能長久。董事會還是敗了。硝煙漸散,清點家園。我個人承受的犧牲和損失不必說了。重要的是,我們要檢視一下,董事會的枉法妄為,對東海造成了多嚴重的損害。這要分三方面來看:  


 


 


1. 校園的動盪不安,師、生對學校失去信心,校譽嚴重受損,甚至影響到招生。


2. 因為東海事件,「揚名」內外,2015年東海對外募款,大幅掉落。


3. 教育部獎、補助款:東海每年的經費,除學生繳的學費外,以教育部對私立大學的獎、補助款為大宗。每一私立大學所得教育部獎、補助款的多寡,很大程度要看它在各方面的表現如何。表現的其中一個評分是學校的校務行政是否合法、合理、有效率。東海董事會違法濫權,無理由解聘校長,還不服糾正,狀告教育部,十足是一個最驕橫跋扈,令人頭痛極了的學校。我們的分數會高嗎?因此我們的獎、補助款減少了多少?  


 


 


     東海受到這麼慘重的損傷,有沒有給我們甚麼教訓呢?我以為波濤退後,水落石出,幾件事在我們面前空前清楚地突顯: 


 


 


1. 東海董事會的獨大,權力無節制、無制衡。長久的無節制權力使得董事會變得自大顢頇,自居東海的老闆,以為一切由我,沒有甚麼不可以的事。但這心態的反面,董事會又是心虛的,知道自己長期地違法濫權。所以對於續位保權,就一切便宜行事,只求達到目的。不循法制,已經成了習慣。東海上下,從董事會起,若都遵循法令,就不會有此次大禍。遵循法令,東海的校務、素質以及校譽,才會蒸蒸日上。


 


 


2. 捐助章程太過時簡陋,許多最重要事項,如校長之職權、校長與董事會權責之劃分、董事會對學校之管理方法,皆付闕如。捐助章程是東海的根本大法,重要事項都無規定,就給有權者隨心所欲,隨時變化,一切聽我指示辦的空間。東海校務行政之不上軌道,諸多違法的作為,根本原因在此。


 


 


3. 過去的教育法令寬緩,私立學校太多,教育部鞭長莫及,所以多由各校好自為之。私立學校各有歷史、傳統與一些不足為外人道的內規。這些因素,使得各私立學校養成了一種不遵法令、輕忽法令的心態。但輕忽法令是有後果的。一是在關頭上,例如法庭上,就通不過了。二是這些法令原不是為限制各私立學校,而是為私立學校長期健全向上發展而設計的;玩忽法令,也就在不覺中斷送了學校健全向上發展的契機。 


 


 


     我任東海校長期間很短,雖然滿懷熱情與理想,實際上能夠做到的不是很多。但卻適巧遇上東海史上這件大事,因此得以痛定思痛,深入反思。在這即將離任的時刻,我仍然衷心感激那些校園的歌聲、笑聲、美好的光景,心繫東海,不能自已。願以此反思所得,與全體東海人共享,以為東海前途之策勵,並永遠地祈願東海,滿受上主的祝福。


 


 


       湯銘哲    2016.01.24


 


 


鄭宗和校友給同學的信:


 


各位同學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


      一月二十日台中地方法院宣判湯校長控訴東海董事會, <確認聘任關係存在>(即董事會解聘校長決議違法、無效)湯校長獲得勝訴,確認他是東海大學合法校長。


 


       這個判決說明我們過去一路走來是正確的。而董事會這些年一直在違反教育部的法令。  


 


      但董事會現在不僅控制了校務,還要控制一切消息的傳播。凡非官方或董事會派的信息,學校的媒體一律不予登載。而且還透過校友總會和其他主要校友連絡網,如北美各地區校友會一起封殺。這還是學生自由發展、學風自由的東海嗎? 


 


 


       這麼做當然是有理由的。一曰以免破壞校友團結,二曰以免破壞校譽。咦,這不是戒嚴時期的理由嗎?為什麼壞消息不能讓校友知道?為什麼各方不同的聲音不能讓校友聽到?不知道蓋住、密不通風的東西會腐敗生蟲嗎?


 


 


     過去一段時間,我們曾被以「家醜不外揚」的理由指責。問題是,當真的有家醜,當東海真的有嚴重問題時,是繼續蓋住,讓它在裡面進一步腐爛好呢,還是把它揭開,讓大家看看,看有甚麼辦法好呢?


 


 


      這封是湯校長在得知判決以後給全體東海人寫的一封信。湯校長任期已到(到1/31),這也可算湯校長的臨別贈言吧。請大家好好看看,好好想想:到底是怎麼回事;東海的問題,到底在哪裡。看完以後,還要請你做一件事:把這信轉發給你的東海朋友,包括當地的,和電子連絡的人。如此的頭等大事,東海人都應該知道。董事會和校友會要封鎖我們,我們就要靠同學們自己的交通連絡管道打破這個封鎖。這麼大的事,及其概略的前因後果,應該要讓所有的校友們知道。他們有權利要知道,他們捐款的東海,現在是一個甚麼樣的東海


 


 


    鄭宗和 (第六屆物理系)


 


東海六位中央研究院士對母校的關懷信


四月 3, 2015 | 其他新聞精彩新聞


April 3, 2015 中華民國教育部吳思華部長啟


吳部長鈞鑒,


 


東海大學最近由於董事會與校長之間的衝突受到重大的衝激。身為關切的校友,我們注意到其中一些爭執要點,也閱讀到貴部(高教司)與該董事會來往信件。我們深深體會,由於歷史原因,東海董事會組織制度有所欠缺。


 


東海大學為亞州基督教高等教育聯合董事會(聯董)所創建。聯董負責大部分基金與經費, 並控制董事會組織制度與人選。而經過董事會, 主導主要行政人員聘用和經費的運用。其後,聯董逐步退出對東海大學基金與經費的支持,並且,退出對董事會的操控。但是,董事會的組織制度並未同步修改:調適與學校行政與基金經費運用的關係,和董事會本身組織制度的修定。我們研讀有關文獻(見附文:財團法人東海大學捐助章程,民國75830日第24屆董事會議修定),認定以下數款問題,急需修定:


 


1. 董事會對學校財政,經費,基金的籌措,預算與決算,基金管理,財務行政,均有審核,監督權力(見第12111215 16款)。該權力中監督與主導成份急需釐清。


2. 董事會有下任董事題名與選舉權(第8條),是為封閉式運作。董事並無任期限制。


3. 董事會題名和選出監事兩人(第三章),有監察學校財務(包括財務帳冊,文件和財產資料),決算報告之權力(第192021條)。顯與董事會權力(第12條)有重疊。而監察人由董事會推薦聘任,解聘,並無獨立監察之權益。


4. 學校管理條文(第四章,第25條)規定學校收入,悉數用於當年預算項目之支出。但是,仍可有剩餘款项。該款何來,並未說明。


5. 董事會並未有協助校長,學校募款之職責。這個職責之欠缺,顯與現在全球私立大學董事會主要運作與董事人選考量不符。


 


諸如此類問題,並非出自董事個人,但是造成多年來,董事會與校長之間的摩擦與衝突。我們相信董事會組織條款必須更新:


1)釐清董事會與校長的職責,


2)確認部分董事公開提名方式,與董事任期,


3)監事仍應受董事會監督,但其推選與職責應有獨立性,


4)確定董事會募款的任務。


 


由此,我們敦請貴部組織一個起草東海大學規章修改委員會,成員或可包括東海校友,過去/現任董事,貴部代表,社會賢達(教育界與工商界)。修改後規章,經貴部和董事會認可後執行。


 


東海大學為台灣歷史最悠久的私立大學,也是我們衷愛的母校。東海培養出無數優秀學生,校友遍及全球,在海內外享有極高聲譽。在此關鍵時刻,尚請貴部鼎力協助,完善董事會章程, 恢復該校應有的教育使命與健全運作。為禱。



東海校友,中央研究院院士 謹呈 (英文名稱的字母順序)


Cheng Yung-Chi (鄭永齊)
Lin Nan (
林南)
Liu Hung-wen (
劉鴻文)
Wu Chun-Fang (
吳春放)
Wu Chung-I (
吳仲義)
Yu (Robert) Kuan-jen (
于寬仁).


 


副本: 高等教育司司長 東海大學董事會董事長 東海大學湯校長 東海大學教師會 東海大學校友會
附件:財團法人東海大學捐助章程 (1985) 通信: Nan Lin nanlin@duke.edu


東海六位中央研究院士對母校的關懷信2015040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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